来源:本网 发布日期:2025-07-07
江门市燕雨直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
新人社监字〔2025〕第46号
被处罚单位:桐城市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91340881348838584E
住址: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红旗路18号
法定代表人:孙全朝
我局查处被处罚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,经我局充分调查核实,于2025年6月9日向被处罚单位作出新人社监字〔2025〕第46号《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》,但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改正。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被处罚单位作出新人社监字〔2025〕第46号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通过直接、邮寄等方式均无法执行送达,现根据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被处罚单位公告送达新人社监字〔2025〕第46号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》。
内容如下:“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向被处罚单位作出新人社监字〔2025〕第46号《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》,但因通过直接、邮寄等方式无法执行送达,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向被处罚单位公告送达新人社监字〔2025〕第46号《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公告》,要求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18名工人2024年11月、12月的工资共444799元,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人工资支付凭证(工人签收表)复印件送至我局,但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改正。
上述事实有新人社监字〔2025〕第46号《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》、新人社监字〔2025〕第46号《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公告》、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。
依照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三十条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对有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规定的行为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:……(三)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……”、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(修订版)》第十二条及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》序号79的规定,被处罚单位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金额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,情节严重,拟对被处罚单位罚款15000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和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被处罚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,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,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;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,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”。自发出本公告次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江门市燕雨直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5年7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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